尚观培训网:97精品伊人久久久大香线焦-卖未检疫羊肉获利180元,被开出10万元罚单!农民状告市监局一审败诉,二审已开庭
12 月 24 日下午三点,江苏盐城一农民卖 1 只羊获利 180 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 17 法庭二审公开开庭。
2023 年 11 月 21 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农民陈广芳摊位上摆放的 1 条羊胴体和 6 个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检查过程中,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 3 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2023 年 11 月 24 日,陈广芳递交了由大丰区丰华街道早南村村委会、大丰城中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证明的《情况说明》,对陈广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希望从轻从宽处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等作了 " 情况属实 " 的证明。
2024 年 1 月 18 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给陈广芳下达了大市监罚告〔2024〕00035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针对陈广芳售卖 1 只羊和 6 个羊头并获利 180 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拟没收尚未卖出的 6 只羊头和 4 只羊(包括 3 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 180 元、罚款 130180 元。
2024 年 2 月 5 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2024 年 2 月 23 日,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听证,公布了检验检疫结论 " 符合标准 "。后经过集体讨论," 对陈广芳提出的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信 ",最终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作出罚款 10 万元、没收羊胴体 4 条、羊头 6 个和没收违法所得 180 元的行政处罚。
2024 年 5 月 6 日,个体工商户陈广芳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数量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将面临 " 因罚致贫 " 等问题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其中显示:经审理查明,广芳羊肉经营部购进未经检疫活羊 6 只,共计重量 270 公斤,金额 8100 元。广芳羊肉经营部在经营者家中自行屠宰上述活羊,并在盐城市大丰区城中市场摊位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 9607.2 元,销售羊肉 45 公斤,获利 180 元。上述羊肉、羊头均未经检验。
一审判决书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陈广芳对此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农民在自行屠宰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防止疾病传播。
出席庭审的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陈广芳为 2000 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相关经营 20 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按照上级规定和专项行动部署,要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违法行为,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
庭审期间,上诉人陈广芳当庭承认了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于违法行为,但多次辩解称自己 " 是做好事!" 是患癌病人顾某急需用钱,所以才帮忙宰卖羊肉,希望法庭能考虑家庭实际困难。
记者采访了解到,涉案六只羊系大丰区新团镇长安村村民顾德兰所养,顾德兰在该案处罚期间已经病故。在一份请求执法机关从轻处理陈广芳的手写说明中,顾德兰弟弟顾德奎写道:" 因哥哥生病,得了癌症晚期,请我帮他把几只羊处理掉,费用看病,我就帮他找到了卖羊的,人家不肯,后再三请人家帮忙把羊处理掉了,那(哪)知道被工商部门查处了,说是违法,我也对不起人家。"
审判长在庭审中围绕该起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处罚幅度等四个焦点问题组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态度一度比较对立。
出席庭审的陈广芳代理律师认为,办案机关未进行必要的市场价格调查或鉴定,就认定了涉案货值,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认定的事实不清、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错误,认为该案不仅要准确适用食品安全法,也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综合全案事实减轻或免除处罚。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规定 "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查阅《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相关条款,其中第八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条规定了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五款情节,包括: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天的庭审,法庭给双方较为充足的时间发表各自观点,但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编辑|卢祥勇 杜恒峰
校对 |程鹏
封面图来源:每经记者 郑得锐 摄(图文无关)
本文转载自法治日报(记者 丁国锋)